出事了,瘫痪翁坠地身亡养老院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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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有脑血栓的85岁老人瘫痪在床,不能自理,被5名子女送到养老院。

  2015年8月4日,院长来电话说老人从床上坠地,“面部轻微破皮。”可家属接到通知距离老人坠地已经过去了25分钟,其间养老院未拨打120采取急救措施,也未能及时救助。

  2个多小时后,老人因休克死亡。

  面对这个让家属无法接受的事实,养老院却表示死者掉在地上属于意外,养老院没有责任,拒绝赔偿。

  法院最终确认,老人的死亡系养老院未能尽到管理责任所致,必须赔偿。

  养老院床上跌落老人当日死亡

  85岁的徐树祥患有脑血栓,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但没有其他疾病。2013年7月31日,5个子女将他送到了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一家养老院,双方签订沈阳市入院养老机构协议书。

  2015年8月4日上午10时15分,老人的四儿子徐佳突然接到院长电话,称徐树祥从养老院的床上坠地,面部轻微擦破皮。

  徐佳立即赶往养老院,10时42分再次打电话时,发现父亲已经不说话了。

  徐佳赶到后,工作人员拨打120电话,将父亲送至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救治,同时老人的女婿拨打110。不过当日12时19分,徐树祥老人因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查明,该养老院是经沈阳市皇姑区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办自负盈亏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院于2015年5月15日在保险公司投保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

  养老院和保险公司都称无责

  老人的5名子女认为养老院侵犯了徐树祥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养老院、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20余万元。

  不过,养老院方面则同意给予安慰,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从调取的工作记录来看,符合合同规定,死者掉在地上属于意外,养老院没有责任;5名子女也没有证据证明死者的死亡原因与在养老院掉在地上有直接因果关系;养老院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理赔。”

  保险公司也称,养老院投保了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保险期间累计责任限额200万元,每人伤亡限额12万元,每次事故免赔500元。因5子女与保险公司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亦非侵权行为人,因此不应直接赔偿。本次事故并非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保险公司称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一审判养老院和保险公司赔偿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养老院与被害人及其亲属签订了入院养老机构协议书,双方应各自履行约定义务,因养老院管理疏忽致被害人从床上摔到地上造成受伤直至死亡的后果,其存在过失,可以认定被害人的死亡与养老院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如下:保险公司赔偿五子女医疗费、死亡赔偿金14万余元;养老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余元。

  宣判后,养老院不服,提起上诉称,徐树祥坠地是事实,但养老院对徐树祥的死亡不存在重大过失,即便错在过错,亦不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意承担30%的责任。

  保险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查明受害人死亡原因与养老院过失行为的因果关系后,确定责任承担比例。

  终审驳回上诉解析焦点争议

  养老院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老人死亡事件中,养老院有多大过错?

  二审法院表示,养老院称此前徐树祥曾因经常晃动床护栏,导致护栏松动。为防止老人掉下床,该院将护栏修复后用布条把护栏与床头床尾绑在一起,事发时老人又将护栏晃松动了,从养老院提供的照片亦能够看出,事发当时病床的护栏已经松动。

  法院认为,护栏系金属制品,且应由螺丝固定于床上,其松动非短时间、小力气所能形成的。因此判定,护栏松动并非当日形成,事件发生前已松动,养老院对护栏已经松动存在管理疏忽的责任,导致徐树祥从床上摔到地上受伤,此为养老院过错之一。

  其二,徐树祥坠地时间为9时50分左右,养老院在10时15分才通知其家属,且未拨打120采取急救措施,未能及时救助。

  养老院工作人员称徐树祥坠地时间为9时50分左右,根据死因报告记载,徐树祥死因为休克,死亡时间是12时19分,发病至死亡大概间隔3小时。

  该记载与徐树祥坠地时间及其死亡时间相符,可以认定徐树祥的死亡系其坠地受伤后所致,因此与养老院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综上,徐树祥的死亡系养老院未能尽到管理责任所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为化名)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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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养老院管理和家人不断关爱应并重

  □杨帆

  仅在今年,辽沈晚报就有两个养老院老人死亡的新闻。

  第一个老人因为被护工喂处方镇静药阿普唑仑后,两次摔倒重伤,最终死亡。法院一审酌定养老院对老人摔伤治疗以及死亡的后果承担20%责任。第二个老人便是这个因为养老院管理疏忽而从床上摔落造成受伤直至死亡的老人。

  两位老人的悲剧却凸显了养老院管理和监管上的缺失,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而2015年5月25日,河南省鲁山县城西琴台办事处三里河村的一老年康复中心发生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6人受伤。

  这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是老年公寓不能自理区电器线路接触不良发热导致。该老年公寓法人代表等6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回到沈阳的这起案件,发现了安全隐患,如果能及时修缮;发现老人摔倒后,如果能及时采取急救措施;成为被告后,如果不着急摆脱干系,而是查找问题,完善管理。将会有多少在这里的老人因此拥有有尊严、有希望、有幸福的晚年?

  养老机构养老是现行社会下的一种养老方式,是对居家养老等有力的补充。不过,由于亲属不在身边,护工资质、素质参差不齐,缺乏有效监管等,也让这种养老方式经常以一种隐秘的方式,游离在家属可控范围之外。

  对此,曾有人大代表建议民政部门成立“养老院管理科”,专门负责所在区域的养老院的具体问题。这个养老院管理科要定期去各个养老院查看,进行卫生检查、服务评比、伙食抽检等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自己解决不了的可以及时向上级反映。

  这是个对养老院监管不错的尝试。

  而对家属来说,因为自身生活、工作的压力,不得不采取养老机构养老方式时,家属也应经常探望老人、把儿女的关爱随时填补,而非把所有养老的压力全都转嫁给养老机构。

  毕竟,对养老院来说,他(她)只是其中一个老人。而对儿女来说,老人却是你们的唯一。

  来源: 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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