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金融控股公司优势 更好服务养老第三支柱

养老那些事儿 

  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已不容忽视,老龄化社会的养老保障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福祉。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和发展,可望为我国养老第三支柱的快速发展提供新的平台和机遇。各金融控股集团应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和布局养老第三支柱进行同步谋划和推进;加快出台有关政策,将更多的养老金融产品纳入第三支柱政策范围;引导和支持具备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先行先试,加快创新金融产品,做大做优养老金融服务。

 

  当前我国养老第三支柱发展严重滞后

 

  从世界各国来看,截至2019年年末,美国第三支柱养老金规模已经达到11万亿美元,占美国养老金总规模的34.1%,覆盖劳动人口超过3400万,是美国养老金体系的最大组成部分。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披露的32个国家中,有20个国家的第三支柱养老金占比已超过50%。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从2018年开始试点运行,受间接税税制、税收递延力度太小、税延政策操作流程复杂等多重因素影响,实际涵盖的机构和投资者很少,保费规模约3亿元、参保人数不到5万人。

 

  虽然保险、基金、信托、银行都在积极拓展第三支柱产品和业务,已经开发的养老金融产品包括养老目标基金、养老信托产品、养老保险和银行养老理财等,但养老产品缺乏统一标准,各类养老金融产品不规范,真正能起到养老保障作用的金融产品种类很少,与普通投资类金融产品无实质差别。比如,目标基金以目标风险策略为主,整体规模小,投资限制较多,收益率普遍偏低,同质化明显;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障功能弱化,主要以年金形式发售,泛化为全生命周期的普通年金;养老信托产品盈利模式和市场发展尚不成熟,且多服务于高净值客户,投资门槛较高;银行养老理财产品不能真正体现投资养老金的功能所在,和其他普通理财产品在具体设计上,如期限、风险等级、资产投向、管理费率等方面没有本质区别。

 

  金融控股公司推动养老第三支柱的六大优势

 

  2020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自此,金融控股公司作为综合金融的平台载体登上历史舞台。金融控股公司未来在推动养老第三支柱壮大方面具有六大优势:

 

  第一,发挥制度优势,打造综合性养老金融集团品牌。我国在养老金融领域缺乏领军的综合性金融集团,一些重要的养老金融服务尚有空白,急需打造高信誉度的养老金融品牌,形成标杆效应,引领全行业发展。

 

  第二,发挥协同优势,打造养老金融一站式服务平台。金融控股公司天然具备巨大的金融牌照协同效应优势,在制定养老服务发展战略时,可针对客户进行不同业务场景的服务整合,打通旗下各类金融机构的客户服务,将不同金融机构的优势加以组合利用,内部资源共享,建设统一的移动互联网入口,打造领先的数字金融平台。

 

  第三,发挥创新优势,打造适应人民群众需要的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谱系。目前,我国第三支柱养老金融市场中,普惠型养老产品主要包括公募基金养老产品、保险机构养老产品以及银行养老产品,这些产品分散在不同的金融机构,彼此遵循的标准和规则不尽相同,没有进行整体规划,未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养老需求。因此,金融控股公司需统筹规划养老金融产品创新,通过内部协同与资源优化、强强联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全面、丰富、适用的养老金融产品。

 

  第四,发挥人才优势,培养高质量养老金融专家队伍。养老金融资产服务期限长,个人养老目标、职业状况、收入状况以及资产投资表现都可能出现显著变化,客户服务需求也将随之变化。金融控股集团拥有控股或参股多家金融机构的便利条件,可大力培养一批在养老金融领域的复合型人才。

 

  第五,发挥风控优势,打造领先的风险控制体系。考虑到养老产品投资安全性要求,风险控制能力是开展养老金融产品的核心。金融控股公司可在集团层面建设风险管理中心,通过共享各金融子公司的风险管理信息,提高养老产品投资风控水平,打造适合养老第三支柱产品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六,发挥投资优势,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和科技创新。金融控股公司可通过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引领旗下第三支柱产品的经营机构科学运用资金,将权益资产作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配置的主要资产,提高对股票和共同基金的配置比例,对资本市场起到稳定器的作用。并在此过程中,提升第三支柱产品盈利水平,让更多老百姓能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引导具备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先行先试

 

  养老第三支柱发展无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金融工程,需要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

 

  一是引导重点金融控股公司先行先试。金融控股集团在养老金融领域的优势明显,是发展养老金融业务的理想载体。建议选择综合实力强、在养老金融领域积累较多的金融控股集团先行先试,给予更多政策支持,在监管评级和评价中予以体现,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以中信集团为例,未来将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平台,按照“一个中信,一个客户”原则,进一步提高金融科技实力,践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使命、努力打造养老金融领域的领军综合性金融集团。

 

  二是加快建立养老注册账户体系。在现有养老金三大支柱顶层制度体系基础上,应尽快搭建养老注册账户制体系,推进我国第三支柱体系从产品制逐渐向完全账户制过渡。在账户制下可将符合要求的产品放入池子中,由参与者自行在账户下选择,既能满足不同类型参与者多元化需求,也有利于监管统一控制风险。

 

  三是加大对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的财税支持力度。目前我国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仍在试点阶段,应尽快实现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政策试点转常规,落地全国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应将经监管部门认可的基金类产品、信托类产品、银行理财产品均纳入财税政策支持范围,形成我国第三支柱产品谱系。

 

  四是扩大银行理财公司试点养老金融产品范围。目前已有少数银行理财子公司获得首批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资格。建议加快扩大试点范围,允许更多养老金融业务基础较好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参与试点。同时,尽快制定出台《养老理财产品管理办法》,为商业银行发展养老理财产品提供更明确的政策指引。

 

  五是给予第三支柱金融产品差异化监管和政策激励。应逐步拓宽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的投资范围;允许银行系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发挥非标资产配置优势,提高配置上限,并允许在非标资产配置上进行期限错配;根据养老产品特性,在设定投资人投资上限前提下,允许刚性兑付并设置最低产品收益保障,并配套实行产品收益平滑机制,建立责任准备金和共济基金机制,确保产品结算收益不低于最低保障收益。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谷凌云,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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