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苑丨想赚26%的年利息 不料40万的养老金没了

养老那些事儿

老李遛弯的时候看到公园旁边围了好多人,爱凑热闹的老李赶紧过去瞧瞧,原来是王某注册成立的一家“投资公司”在做宣传,说有一个养老投资项目马上要赚大钱,现在投资年息能到13%-26%。老李一想,这利息可真不少,自己的退休金要是投进去确实能赚一笔。老李拿着传单正犹豫着,一旁的宣传员递过来一张卡片,说这个投资项目特别抢手,有投资意向的话这周末公司会组织大家去实地考察游玩,费用全免。

 

老李一想,有钱赚还能免费旅游,于是就报了名,而后又交了40万元的“投资款”。最终,老李的“投资款”打了水漂,更别说高额利息,老李这才知道,这家“投资公司”共计向373名老年人吸收资金3153万元人民币,其中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融资团队”高额业务提成以及以“借新还旧”方式兑付本息,造成老年人经济损失共计2800万元人民币。

 

最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

 

7月9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邀请海淀法院法官跟您聊聊非法集资的那些事儿。

 

问题1: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是一回事吗?

 

三者听起来类似,但并不是一回事。非法集资是一种行为,我国刑法中并没有非法集资罪这一罪名。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所称的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数额达到入罪标准时,则属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二条分别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所以,老李这个案子中,法院判处被告人集资诈骗罪,而非“非法集资罪”。

 

问题2:日常生活中,哪些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且同时满足“非法性”、“公开性”、“不特定性”、“利诱性”四个条件。

 

依据《解释》,以上行为如果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成立条件,则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处罚;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上述行为,则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老李遇到的“投资公司”由王某注册成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骗取“投资款”,导致老李在内的百余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故,最终法院判处王某集资诈骗罪。

 

问题3:广大群众如何避免落入非法集资陷阱?

 

不要相信“暴富大法”,高收益永远伴随着高风险。在投资之前要擦亮眼睛,核实主体的合法性及项目的真实性,在投资理财时要选择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持牌的金融机构,不要轻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的项目。

 

投资理财具有专业性,在进行投资前应加强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识别非法集资夸大宣传的伎俩及明显的违法行为,在投资交易的各个环节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当理性维权,携带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到相应的派出所或经侦队报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通讯员 秦婧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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