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要求组建和发展产业联盟,推动科技、农业、康养、旅游等产业发展

2019年9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三部委联合发布《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版)》,修订版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了普惠养老的政策,同时增加了实质性的内容,比如,通知要求:组建普惠联盟。探索由多元主体合作共建普惠养老产业联盟等实质性合作平台,通过财政投入、政策支持、信用管理、投融资优惠、平台推广等方式,多措并举降低企业建设运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对于已建成的养老项目,鼓励企业贯彻普惠理念,提供普惠性服务,申请加入联盟并享受同等待遇。

 

 

这是民政部参与发布的文件中,较少出现产业联盟字样的文件,在中央和国家部委层面,近几年已经发了非常多的文件,要求组建产业联盟,推动产业发展,中健联盟产业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整理了部分相关政策:

 

一、中央明确支持组建产业联盟

 

2016年7月27日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

纲要明确要求:
支持龙头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联合高校和科研机构打造研发中心、技术产业联盟,探索成立核心技术研发投资公司,打通技术产业化的高效转化通道。深化上市发审制度改革,支持创新型企业在国内上市。支持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和开拓市场,有效利用全球资源,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

2016年10月25日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纲要明确要求:
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发展专业医药园区,支持组建产业联盟或联合体,构建创新驱动、绿色低碳、智能高效的先进制造体系,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中高端产品供给能力。

2017年5月31日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意见明确要求: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建立产业协会产业联盟

 


2018年9月26日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

规划明确提出:加快培育农商产业联盟、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产业链主体,打造一批产加销一体的全产业链企业集群。

 

二、国务院要求、鼓励和支持发展产业联盟

 

2013年08月14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 号)

意见要求:
加强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引导标准、专利等产业联盟健康有序发展。


2014年08月21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

意见明确:
深化旅游改革。积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扶持特色旅游企业,鼓励发展专业旅游经营机构,推动优势旅游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打造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民族品牌的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2015年07月04日发布: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

意见要求:
1、加强创新能力建设。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用合作的“互联网+”产业创新网络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2、增强走出去服务能力。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与企业共同推广中国技术和中国标准,以技术标准走出去带动产品和服务在海外推广应用。

2016年01月04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

意见要求:
积极发展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教育培训和品牌营销作用,开展标准制订、商业模式推介等工作。在质量检测、信用评估等领域,将适合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移交行业协会。鼓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成立产业联盟,支持联盟成员通过共同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融资拆借、共有品牌、统一营销等方式,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

解读:注意,是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这里国务院明确,产业联盟是和行业协会不同的,但平行的形式。联盟是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成立的。因为是和行业协会不同的形式,国务院并没有要求产业联盟要去民政部注册。

2016年03月11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

意见要求:
1、调整产业组织结构。以行业龙头企业为主,联合产品和技术相近的创新型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采取资金注入、技术入股等合作形式,组建产业联盟或联合体。
2、强化财政金融支持。运用和引导产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基金,支持创新产品研发、产业化建设等方面具有营利性、竞争性的项目,扶持具有创新发展能力的骨干企业和产业联盟,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

2016年10月27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

意见明确:
培育市场主体。支持企业战略合作和兼并重组,促进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经营。组建一批产业联盟或产业联合体。

2016年12月27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3号)

通知明确:
支持建立国际产业联盟。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支持我国互联网企业、科研院所与国外互联网企业及相关机构发起建立国际产业联盟,形成网上丝绸之路的“软实力”,加速我国互联网企业与境外企业的合作进程,推动建立跨国互联网产业投融资平台,主导信息经济领域相关规范的研究制定,将我国互联网产业的比较优势转化为全球信息经济的主导优势。

2016年10月28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7号)

意见要求:
推动转型升级。支持企业、用户单位、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组建跨行业产业联盟,鼓励健身休闲器材装备制造企业向服务业延伸发展,形成全产业链优势。

解读:产业联盟是由企业、用户单位、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组建的,跨行业的,社会组织是产业联盟的一部分,当然产业联盟和社会组织就不是同一类的,所以将产业联盟视同为社会组织管理,缺乏政策依据,也不符合国务院文件的精神。

2017年09月08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

意见明确:
支持多元主体协同发展。鼓励龙头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各类市场主体成立粮食产业联盟,共同制订标准、创建品牌、开发市场、攻关技术、扩大融资等,实现优势互补。

以上我们初步整理的近些年,中央、国务院发布的部分政策文件中对产业联盟的指示和要求,这些都是产业联盟发展的政策依据。产业联盟不是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只是产业联盟的组成部分,将产业联盟等同于行业协会来管理,是不符合中央政策精神,也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产业联盟更多的是一种市场行为,是市场资源的整合和优势互补,是通过产业联盟这种形式,来更好的联合产业上下游资源,更好的整合跨行业资源来推动产业发展。要理解中央文件对产业联盟的指示精神,更好地发挥产业联盟的作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三、产业联盟的概念、定位、组织结构及积极作用


关于产业联盟,我们借用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秘书长孙小林在今年的一次论坛上的演讲内容。

论坛上,孙小林秘书长从“大数据产业联盟”的角度切入,指出产业联盟是推动实现“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路径。他指出,产业联盟没有真与假,只有规范不规范。

那么大家应该如何理解产业联盟这一组织形式呢?孙小林秘书长从五个层面展开论述,对“产业联盟”这一组织形式的概念、定位、组织结构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进行了系统和专业的阐述,并对如何构建符合国家要求、社会需要和人民满意的产业联盟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要求和建议。

一是产业联盟的概念及构建产业联盟的目的。他提到,产业联盟的最终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通过产业联盟把产业做强做大。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已经实现跨越式前进,进入信息化时代,而产业联盟则是信息产业发展的重中之重,是实现信息化和数字化技术产业化应用的重要路径。他强调,产业联盟彼此之间都是互相融合发展的,无法独立存在,一边牺牲,一边融合,辩证地往前发展。

二是产业联盟的定位。首先产业联盟不是“山寨版”的社团组织,产业联盟没有真与假,只有规范不规范。第二,产业联盟不是社团组织,不要把产业联盟和社团组织混为一谈,更不能用管理社团组织的办法来管理产业联盟。他强调,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归属科技部主管的,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都没有权利说三道四和指手划脚。

三是产业联盟内部的“金三角”结构,即以企业为主体、大学和科研单位为技术支撑、以政府(包括从中央到地方)为顶层设计和具体服务。三者缺一不可。明白了产业联盟内的“金三角结构”就明白了它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其中政府起到两个作用,出台政策和提供具体服务,包括政策支持、资金支持以及为产业联盟创造营造好的发展环境等等。

四是产业联盟可以用“四句话”来概括,即国家搭建平台、平台集聚资源、资源服务创新、创新推动产业。理解了这四句话,基本上就可以把产业联盟搞清楚了。

五是产业联盟发展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三不两没有”。即对产业联盟发展的政策不知道、对如何组建一个产业联盟不明白、对联盟组建后如何标准规范地运行不清楚。这些问题尽管存在,但随着国家相关机构对产业联盟的管理服务提升正在逐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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