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令发布半年后,山东将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养老那些事儿 7月1日

先回顾一下,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这个决定出台和执行的过程:

 

7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等17项行政许可事项。

 

7月25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衔接工作”。特别指出,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要求上来。各级民政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坚决抓好落实,同时也要向各方做好解释沟通工作,推动形成改革共识和良好氛围。

 

2018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发主席令二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删去第四十三条。自主席令签发之日起,2018年12月29日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已经没有了法律依据。

 

2019年1月3日,民政部发布民函〔2019〕1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明确要求: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山东将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新华社电 记者日前从山东省民政厅获悉,山东各级民政部门将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做出说明。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

 

同时,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变更登记并做出说明。

 

据介绍,这是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出的调整。依法新批准成立登记的养老机构是指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机构,其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包括民办和公办两种类型,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登记。

 

据了解,自7月12日起,在山东,养老机构登记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长者照护之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业务”。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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