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规范养老会员制管理,中健联康养研究院从意见具体规定看到,江西省出台的政策,对养老会员制实行的是相对非常严格的管理。
江西省近年来发生了多起影响较大的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据中央电视台报导:江西南昌有一家名为“天地自然”的养老机构,号称要打造成江西一流的标杆养老企业,仅仅运营了两年多时间,就招募了几千名会员。“天地自然”承诺,老人把钱投进养老山庄,不但可以在山庄吃饭、购物、就医、参与旅游团,每年还能给老人6%到14%的返利。可就在2018年4月,这家养老机构的负责人一夜之间消失了,公司账户上的钱也所剩无几。老人们这才发现自己上了当。
2020年4月17日,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发布警方通告:中华情老年公寓法人代表章国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20年4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经成立专案组,全面开展案件侦查。据了解,涉案的负责人章国兴,是江西省人大代表、江西省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会长。
2020年10月28日,南昌市新建区检察院对老年公寓和相关责任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行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被公诉的有3个社工部总经理、11个社工部的部长,1个出纳。检察院认为被诉责任人明知中华情老年公寓是养老机构,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仍然积极参与并组织其团队成员面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这些责任人最高的佣金提成889万,最少的提成71万,会计通过沉淀资金理财获益30多万。最重的建议判刑8年多,最轻的建议判刑三年多,缓刑4年,全部追回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金。项目负责人章某某另外单独审查,具体审查结果没有公开。
或许是因为发生了这些案例,江西省相关部门出台全国最严格的养老会员制管理规定,关于养老会员的规定是这样的,一共11条,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遵守七条规定:
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
(二)床位规模在300张以上;
(三)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
(四)已投入运营。
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等优惠条件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交纳会员费;
(二)预收的单个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最高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12倍;
(三)“会员卡”客户总数不得超过该机构实际可用床位总数;
(四)收取的会员费总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扣除银行贷款后的可抵押物估值;
(五)收取的会员费仅限用于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期货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将本机构收取的会员费用于其他关联养老机构;
(六)“会员卡”应当实行实名制,且仅限本人使用;
(七)应当向“会员卡”客户出具风险提示函、收费凭据,并签订合同,明确收费标准、权利义务、退费处理、争议解决等事项。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银保监局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赣民字〔2021〕19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金融办、公安局、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南昌辖内各县支行,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银保监局
2021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的指导意见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等文件精神,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养老机构预付费,是指养老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通过向未入住人员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贵宾卡”“预付卡”(以下统称“会员卡”)收取的会员费以及向已入住老年人提前收取的养老服务费。
第三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
(二)床位规模在300张以上;
(三)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
(四)已投入运营。
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等优惠条件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交纳会员费;
(二)预收的单个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最高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12倍;
(三)“会员卡”客户总数不得超过该机构实际可用床位总数;
(四)收取的会员费总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扣除银行贷款后的可抵押物估值;
(五)收取的会员费仅限用于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期货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将本机构收取的会员费用于其他关联养老机构;
(六)“会员卡”应当实行实名制,且仅限本人使用;
(七)应当向“会员卡”客户出具风险提示函、收费凭据,并签订合同,明确收费标准、权利义务、退费处理、争议解决等事项。
第四条 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实行会员制、收取会员费。
第五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应当事先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机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银行账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股东(合伙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拟发行“会员卡”的种类、数量、数额、用途等。
属地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向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通报,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名单及有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 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指定商业银行设立存管账户,并与属地民政部门、开户银行签订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范围、资金管理使用、监管账户开立、违约责任、协议终止等事项。
养老机构应当将收取的会员费全部缴入存管账户,不得转入机构其他账户或其他机构、企业账户、私人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
第七条 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季度会员费收取、使用等情况;每年3月底前,向民政部门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养老机构应对有关情况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存管银行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民政部门、养老机构提供存管账户资金对账单。存管银行要加强对存管资金的监测预警,对监测发现的资金异动情况,要第一时间向民政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属地民政部门应及时将监管协议副本、会员费收取及资金使用情况、存管账户对账单等向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通报。
第八条 本指导意见施行前已收取了会员费的养老机构,应当主动向民政部门报告,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在三十日内按规定进行备案并设立存管账户,并将所收取会员费全部转入存管账户;不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制定退款计划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严格履行。
第九条 养老机构向已入住老年人收取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水电费等养老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同意预交一定期限养老服务费的,养老机构应与老年人或家属在养老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但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医疗备用金等应急费用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一般不超过1万元。
预收的养老服务费和医疗备用金应当专款专用。
第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在接待大厅等醒目位置公示本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水电费、医疗备用金等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和基本银行账户、存管账户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老年人及家属监督,不得在公示项目、标准或合同外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预收的会员费和养老服务费均不得支付利息或者给予“福利费”等其他投资回报。
第十二条 任何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打着销售虚构的老年公寓、养老山庄等旗号或者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和养老服务费、存管账户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禁止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违规收取会员费和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违反限制性规定以及不按规定将会员费缴入存管账户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省内分支机构、辖内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等按照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人民银行省内分支机构、辖内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要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会员费存管账户资金监测。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按规定启动会商和处置机制;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五条 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会员费和养老服务费、以养老服务名义非法集资、严重损害老年人权益、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行为,依据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归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经营者的守法教育,引导其合法经营、规范服务。要常态化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宣传,向社会公众宣传预付费注意事项,提示相关风险。
老年人及其家属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缴纳预付费等,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不参与非法集资。
第十七条 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会员费和养老服务费等行为,老年人、家属及社会公众可向民政部门举报;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可通过961555举报热线或者向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2021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