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实施情况报告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我市调整养老服务工作重点,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产业化、信息化、体系化发展思路。创新服务方式,由政府直管包办养老服务,向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激活社会服务转变。改进发展模式,坚持“夯实中间,带动两头”,促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由割裂状态向融合发展状态转变。充实了部门职责,对市老龄委成员单位职责进行修订,强化了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转变了投入重点,由建设养老机构、完成床位任务、短期增强“硬实力”,向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完善综合服务体系、长效增强“软实力”转变。

  一、落实《条例》的组织体系和责任分工体系基本形成

  适应落实《条例》和促进全市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我市充分发挥市老龄委职责作用,统筹协调全市老龄工作。2015年,将《条例》26项实施任务分解到31个部门和各区政府,由分管民政老龄工作副市长、市老龄委主任与各牵头单位分别签订责任书。三年来,逐步调整、充实、优化市老龄工作机构,将老龄委成员单位扩充至53个,通过定期召开市老龄委全体会议、老龄委主任扩大会和专项会议,部署安排和检查落实《条例》落实情况。市老龄委及其各成员单位主动作为,锐意创新,攻坚克难,形成了分工有序、责任清晰、群策群力共谋养老事业发展的良好工作态势。市老龄办加强“统筹、协调、组织、指导”职能,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条例》落实工作的指导和综合管理,指导督促各区老龄工作。各区建立了工作协调机制,优化了老龄工作机构设置,制定了《条例》实施的具体细则,部分区把老龄工作纳入“大党建”工作督导、督查、考评的一项内容,《条例》实施的组织体系和责任分工体系基本形成,全市居家养老工作呈现市级统筹指挥、区级贯彻推进、基层积极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落实《条例》的配套政策措施逐步完善

  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政策措施,为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奠定良好的政策法治基础。市级层面陆续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老龄事业老发展规划》《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十条政策》以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推进医养结合、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构建养老护理职业发展体系、开展养老服务质量建设、推进农村养老服务改革、加强老年人分类保障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区级层面,也加大了政策创制力度,涵盖了规划编制、老龄工作机构调整、驿站建设、适老化改造、服务标准、质量监管、托底保障、老年照护、资金管理等方方面面,为保障各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地奠定了制度基础。

  三、“三边四级”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三边四级”养老服务体系,是在政府主导下,通过构建市级指导、区级统筹、街乡落实、社区参与的四级纵向对接、层次丰富、功能互补服务网络,依托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乡养老照料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等区域性养老服务平台,统筹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的各类专业服务和志愿公益服务,实现老年人在其周边、身边和床边就近享受居家养老服务。2016年提出并着手构建体系框架,2017年在明职责、扩规模、加密度、强功能上下功夫。目前,朝阳、房山、顺义、怀柔、密云、延庆6区已建成本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并试运营,其它区正加快推进。全市共建设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252个,每年辐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项目1000多个。两年共建成运营社区养老服务驿站380家,其中农村幸福晚年驿站140家。“三边四级”体系模样初显,建设已按部就班走上正轨。但体系的基础巩固不是一朝一夕的,我们将“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不能仅仅满足于把体系建起来,而且要把根扎下去,实现驿站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养老照料中心、养老驿站间的互补协调服务,实现街乡镇区域内各种养老服务的整合。从今年开始,老百姓身边周边将有越来越多的“老联体”,也就是区域养老服务联合体的出现。

  四、居家养老重点领域取得创新突破

  一是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首次专门单列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目标和布局。《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对托老所(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老年活动场站等社区养老设施的配置标准进行了规定。《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将规划条件、配建养老设施类型和移交方式一并作为土地上市交易、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前提条件。开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普查,摸清本市社区养老设施底数,聚焦资源整合和利用,推动各级特别是基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政府提供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机构提供居家养老专业服务增加设施供给。

  二是扶持居家养老服务专业运营。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扶持培育各类专业服务单位发展,养老服务单位在数量、规模和服务范围等方面,呈现良好发展势头。东城、西城等区通过公开征集等方式,建立本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库,涵盖各类服务商。朝阳区大力推广“一址多点”“以院统站”模式,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连锁化率分别达到62%和75%。发布“北京养老”品牌标识,引导各类养老场所推广使用,逐步实现以统一品牌形象、统一服务标准提供专业服务。“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社区配送+老年人家庭”的养老助餐模式基本建立。青松康护、慈爱嘉、关爱惟士、儆堂集、家福宁、清檬、龙振等专业机构,向失能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越来越多的家政服务企业开始增加此类服务,业务规模年增长率约为50%。

  三是破解医养结合发展难题。制定《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和《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完善社区居家老年医疗服务。为四类慢性疾病患者提供2个月社区用药长处方便利。启动中医药健康养老身边工程。解决家庭病床、巡诊等医疗服务合法执业问题。通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上浮20%,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起草《北京市居家养老上门医疗服务出诊补贴办法(试行)》,解决动力问题。明确上门医疗服务的具体服务事项以及医保支付的范围,解决规范性问题。海淀区开展了居家养老失能护理互助保险试点,石景山区启动了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市民政局开展了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建立了16.48万经评估认定为失能老人的数据库。

  四是迈出适老化设施改造新步伐。2015年明确新型适老社区建设管理思路,发布《居住区无障碍设计规程》地方标准,制定住宅适老性规划设计意见。2016年起,开展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市政府明确了增设电梯财政补贴政策,对电梯购置及安装费用按照每台不超过40%、最高额不超过24万元补贴。2017年,市住建部门牵头,全年开工建设459部,年底全市已完成电梯安装并投入使用274部,其余185部延续到2018年完成。通过打“组合拳”的方式来解决老人上下楼不便的问题。推进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2017年完成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4682户。

  五是部署开展农村养老服务工作。2017年,我市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做好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从设施规划、土地保障、建设支持、运营资助、税费减免、金融支持等方面,加大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通过反哺农村,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亏欠的短板,加快建设与城市同步、服务同质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截至2017年底,全市已建成农村幸福晚年驿站113家,就近为农村老人提供就餐送餐、文化娱乐等服务。在密云区、平谷区、怀柔区开展农村养老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农村养老服务模式,

  六是推进养老服务职业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护理职业发展体系改革试点。制定落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指导行业协会在海淀区开展改革试点,制定薪酬待遇试点政策,拓宽养老服务人才来源渠道,打通初级养老护理员到养老护理师、高级养老护理师的晋级渠道。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待遇政策,探索建立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毕业生入职补贴等制度。对于进入养老行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家政服务员,实行“双证书”制度。推进养老服务培训院校和教材建设。在市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劲松职业学校和养老人才培训学校,增挂市养老服务人才培训院校牌子。

  五、《条例》落实的保障基础更加坚固

  一是加大资金投入和预算执行监管力度。2015年至2017年,市财政安排养老服务资金预算分别为10.12亿元、10.88亿元、12.81亿元,累计33.81亿元,为保障《条例》落实提供了资金支持和保障。从2016年起,改革资金投入方式,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养老服务专项转移支付预算“项目法+因素法”分配的统筹应用,促进各区结合自身实际自主决策统筹财力,并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和监督管理。

  二是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加快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在通则、助餐服务、助医服务、助洁服务、助浴服务、助急服务、康复服务七项居家养老服务规范通过地方标准立项基础上,进行居家养老服务标准(草案)试点。建设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与管理信息平台,推动实现民政、公安、卫生、社保系统老年人口数据对接,形成全市55周岁及以上人口数据库。开展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制发工作,累计为我市65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制发北京通-养老助残卡达到253万张。分析持养老助残卡的老年人消费及服务数据,实现对老年人服务情况的智能分析和精准管理。

  三是加强养老行业监管。研究制定《北京市养老服务监管办法》,规范养老服务监管主体、内容、方式,积极构建政府部门行政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服务对象及家属主动监督、社会舆论公开监督的养老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委托专业机构完成《北京市养老服务单位诚信体系建设研究报告》,起草《养老服务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养老服务单位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修改完善后拟以相关单位名义联合印发。

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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