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建良:养老机构备案制的亮点和特色,日常监管方面新的举措

养老那些事儿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司长俞建良在接受中国日报、新华社记者采访时,就《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后的亮点和特色,以及民政部门日常监管新的举措等进行了介绍。

俞建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的一系列部署,2018年底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同时建立了备案制度,体现了放权和监管并进的原则。

修订后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设专章共6条对备案办理予以规定,并与《办法》的其他部分作了衔接。需要说明的有两点:第一,这里的备案不是审批式或变相审批式备案,而是告知和承诺式备案。通过备案这个形式,举办者向主管部门告知举办养老机构,并承诺具备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和信用保证,主管部门将其基本信息和承诺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跟进行政监管。

《办法》在修订过程中有一条很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增加办理备案的便利程度,减轻举办者负担。随着电子政务的建设,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备案材料将越来越简化,程序将越来越简便,简单说就是要让举办者少跑腿。但是在提供便利的同时,养老机构对基本安全和服务质量的承诺不能少,这是办理备案中举办者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二个要说明的是怎么开展备案。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出台后,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明确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实际上各基层民政部门已经在开展养老机构备案,这项工作没有出现断档。此次《办法》的修订,对备案的具体操作规程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细化了养老机构设立登记的内容。备案的前提是养老机构依法办理登记,《办法》明确了什么类型的养老机构到哪个部门去进行登记,比如说办理营利性养老机构,要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办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要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第二,明确了养老机构备案时间和备案机关。第三,规定了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备案流程,以及备案事项变更的有关内容。对上述内容《办法》进行了清单式描述。

最后,也对备案信息的公开和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提出了要求,通过这些举措减少举办者的负担,实现少跑腿的目的,我要说明的就这两点。

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我们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但是取消设立许可并不是不管了,而是将更多的精力放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可以说监管的要求更多了、监管的难度更大了。

日常监管包括了登记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民政部门是养老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这次新修订的《办法》对加强民政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应该说体现得很充分,也是着重墨来做规范的,主要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强化监管手段。《办法》明确民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根据需要以及养老机构违法违规的情形,采取约谈了解情况、进入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

第二、保持监管强度。《办法》要求民政部门对备案机构自备案之日,未备案机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的现场检查不少于一次。日常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同时把检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通过上述的方式保持监管的强度。

第三、创新监管方式。一是协同监管,民政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有牵头协调职能,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通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相关查处工作,形成监管合力。二是信用监管,通过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并与抽查频次、处罚力度相挂钩,强化信用监管。三是科技监管,要充分利用信息等技术手段,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四是社会监管,要通过听取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意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等方式,发挥社会监督促进作用。
 

来源:民政部官方网站,中健联盟产业研究中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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